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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时间:2022-11-07来源: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的规定。

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政府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一支业务水平过硬的统计队伍。本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作了规定:

1、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员为初级资格,统计师为中级资格,高级统计师为高级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取得资格人员的业务能力决定其职务。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的人员,通过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后,获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取得资格人员的业务能力决定聘任其职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得一大批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能够充实到各级统计机构中来,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涉及经济、统计、计算机、法律等多个方面;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包括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的能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的能力、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的能力、提出统计咨询意见的能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能力等。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统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开展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如举办统计知识宣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