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收藏本站 返回首页
最新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普法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时间:2022-11-14来源: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享有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中还可以采取法定的监督检查措施。为了督促和保证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完成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任务,应当在赋予其必要职权的同时,加强对其执行本法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强对其执行本法情况的监督,但是不得违法干预统计工作。

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的领导,接受国务院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务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权的行为;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公布统计资料;搜集、整理、报送的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