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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四十条
时间:2023-01-11来源: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统计调查内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方方面面,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整理、分析获得的统计资料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资料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的规定,并采取规定的措施,确保涉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