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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统计调查主要依靠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负有配合政府统计调查的义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此外,依照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而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时,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是指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是指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3、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是指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是指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是指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本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2、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3、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没有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规定罚款处罚,主要是考虑国家机关的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对其给予罚款处罚,达不到惩戒目的,关键是应当通过给予处分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