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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时间:2023-02-06来源: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和有关机关对处分建议如何处理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同时本法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统计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除对本统计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的统计人员有权依法给予处分外,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权限作出。为保障本法关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处分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切实受到追究,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中的处分建议权及有关机关的义务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向上述机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收到处分建议后,应当查明事实,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该处分建议的政府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