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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时间:2023-02-13来源: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的违法行为,限于其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行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是国家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统计调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实行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主要包括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与其他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需要全体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资料,给予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全国人口普查,需要得到全体公民的支持配合。如果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普查资料,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依照本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没有规定罚款处罚。主要是考虑,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应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取得个人对普查活动的理解与配合,对个人处以罚款实践中难以操作,处以罚款也未必能获取真实、准确的普查数据,还可能因滥罚款产生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