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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时间:2023-02-20来源: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整理统计资料,是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服务的。同时统计资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工作成绩。在实践中,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为个人私利,通过编造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方式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扰乱了政府管理秩序,损害了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形象。为此,本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同时,本条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一是应当依法追究其编造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编造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统计调查对象通过编造虚假资料等方式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的上述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应当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